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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本文以胎儿利益保护为中心,以胎儿利益侵权案件为主线展开论述,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一)导言(二)概述(三)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四)胎儿利益保护在侵权法上的反映(五)结语。
第一部分导言指明了胎儿利益侵权案件已不再是新型、突发的案件,作为成熟的侵权案件类型,理应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充分重视。然而,我国的理论与实践都缺乏相应的支持与操作,造成了胎儿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我国法律仅在继承法中明确了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的规定,而没有更高法律效力的规定,遗憾的是这次的民法修订草案也未明确提到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第二部分概述首先界定了什么是本文所探讨的胎儿利益和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胎儿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三节介绍了各国关于胎儿保护的立法例及我国的现状。世界上关于胎儿保护大致有三种立法例,我国属于第三种绝对主义立法例。
第三部分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了区分。在限制堕胎的国家主要存在两类理论上的障碍,在宪法关于生命权保护的基础下这两类问题提到了解决。我国主要运用了杨立新教授的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来解决胎儿利益保护与我国传统民事主体规定的矛盾。
第四部分胎儿利益保护在侵权法上的反映比较了胎儿侵权案件与一般案件的不同及其特殊的处理方法,同时论述了如何认定胎儿利益侵权案件,同一般侵权案件一样,也可以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入手。笔者同时讨论了其中的两个特殊问题,即出生是否能视为损害结果和父母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人。最后笔者认为应该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及行使。
第五部分结语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