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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上海市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发展历程,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节省了大量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理念逐步被社会各界所认可。
伴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纠纷和争议。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包括质疑、投诉等内容在内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解决了一些政府采购争议,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是指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各项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总和,包括磋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内容在内的争议处理制度。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应该追求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等价值目标。
美国、日本等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建立起了成熟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特别是WTO《政府采购协定》建立的以供应商权利救济为核心的争议处理制度,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提供了很多启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还存在着争议处理主体范围窄、争议处理机构不独立、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结果不理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争议处理方面规定不一致、缺少因社会公共利益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等问题,难以满足政府采购争议日益增多的需要,不能适应我国申请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新形势,急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应当建立畅通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渠道,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种制度应当是与国际规则接轨,并能够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
本文在学习吸收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的分析,借鉴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政府采购争议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立足于解决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健全政府采购具体规则、完善争议处理制度本身、加强监督检查等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几点建议,其重点是完善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笔者建议从完善质疑投诉制度、设立独立的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引入仲裁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制度。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尝试,能够为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