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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回应,而且也是刑事法治本身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评价的群体性,以及不同群体间的评价标准不一致,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评价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专业”与“非专业”为标准,可以将评价主体划分为“专业”的专家学者与司法机关以及“非专业”的社会公众三个群体。“专业”内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般都持认可与接受的态度,而“非专业”的社会公众一般都倾向于严格的刑事政策,对宽缓刑事政策则持怀疑或不信任的态度。因此,“专业”与“非专业”的社会评价之间存在背离,这就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这两者间的背离进行协调。
第一章是对社会评价有关基本理论的阐述。首先介绍了社会评价的概念,对社会评价的群体性进行了分析,并在其基础上阐述了社会评价的两种主要实现形式。接着介绍了社会评价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并表明正是因为客观性与合理性的存在,才有了不同社会评价间协调的理论基础。这一章还对政策的社会评价问题进行了讨论,界定了政策社会评价的概念,并简单阐述了政策社会评价的意义。
第二章是对“专业”群体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评价的讨论。首先说明了“专业”与“非专业”标准的理论依据,接着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形成的过程、历史背景。然后,概括了几位学者的学术观点以及司法机关现实中一些文件规定、实践做法,并以此来表明他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评价。
第三章讨论了“非专业”群体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评价。宽严相济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社会公众存在着较重的重刑倾向,但是事实上也存在着轻刑的需求。正是这些矛盾导致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缺乏足够的公众认同,问卷调查也表明公众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度不高。
第四章主要讨论如何趋同不同社会评价?由于对社会评价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力,所以首先介绍了媒体的作用、地位及对公众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专业”与“非专业”的背离,并讨论了如何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获得公众认同,以趋同对宽严相济的不同社会评价。
文章最后指出,社会评价的不同是不可避免的,要正确认识公众评价,通过社会评价改进对刑事政策的科学认识,进而提高刑事政策制定、执行的科学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