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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公益诉讼是竞争法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指私人、社会团体或有关国家机关作为原告,请求法院通过裁判制止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竞争公益的公法诉讼。竞争公益诉讼已经出现在欧洲和大洋洲有关国家的立法中,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竞争执法机关采用行政执法模式进行竞争执法,没有规定团体诉讼等制度。公益诉讼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法的实施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沿着竞争公益的概念、保护体制出发,沿着公法权利、公法诉讼的研究进路,试图构建我国的竞争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通过典型的竞争公益纠纷案例引出了竞争公益诉讼的概念,明确指出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并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等。研究竞争公益诉讼首先要厘清公共利益、竞争公共利益这两个论文无法回避的关键性概念。论文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更新的阐述,仅仅对公共利益的研究路径作了概括,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一种需要法律独立保护的利益形态。竞争公益也是一种区别竞争私益的整体性利益,表现为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竞争公益有独立的利益形态,它是竞争法的追求目标。在大部分国家,竞争公益诉讼不是维护竞争公益的主要途径,要建立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得首先论证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论文在论证了竞争公益独立性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竞争公益保护体制的不足,并提出了新的保护思路。通过分析,可以认为现行的公权力、私法权利两种竞争公益保护体制都存在缺陷,且不能相互弥补。公权力保护体制存在政府失灵的难题,私法权利保护途径又存在保护不力的缺陷,所以需要设计新的补充保护体制。公法权利保护思路,即是授权私人等相关主体以保护竞争公益的公法权利,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竞争公益,以弥补竞争立法和执法的不足。
本文对公益诉讼、竞争公益诉讼的概念分别做了界定。论文指出公益诉讼是指诉讼标的为公益保护法律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诉讼标的为私法权利义务关系的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公益诉讼的作用在于弥补公共利益保护体制的不足。竞争公益诉讼是私人行使竞争公益保护权的主要途径,可以分为被告为竞争者和被告为竞争执法机关两大类诉讼。竞争公益诉讼有自己的优点,就是充分性、及时性和公正性。竞争公益诉讼也有局限性,它面临着两个挑战:一个是竞争公益界定困难,另一个是法院角色定位困难。建立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克服这两个困难,本文认为这两个困难通过一定的机制都可以解决。在解决了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后,还得论证竞争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竞争公益诉讼要成为现实可行的一项诉讼制度,必须符合诉讼的基本规律。竞争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到诉讼标的、诉权体系等几个具体问题。通过论证,竞争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竞争公益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该公法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五类,都是原告行使竞争公益保护权而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五类公法法律关系并不一定在一国法律体系内全部出现。竞争公益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为竞争公益保护权,其中最典型的是私人竞争公益保护权。竞争公益诉权属于公法诉权,既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含义,也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含义。和民事诉权一样,竞争公益诉权的行使还得具备具体的要件,主要是可诉范围、诉的利益和原告资格三个部分。可诉范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受到国家权力分配体制的制约,而国家权力分配体制往往又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诉的利益要件指一个具体的纠纷要具备可诉性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体现为损害是否已发生、是否有诉讼救济的必要性等。竞争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标准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以民事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
本文最后阐述了我国设立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并设计了具体的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竞争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有建立竞争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我国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坚持竞争公益纠纷全面可诉原则和原告主体多元化原则。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团体、检察机关等都可以成为竞争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且需要一个制度来协调这些原告之间诉权的行使。为了使得竞争公益诉讼制度更具有可行性,本文还设计了参与诉讼、诉讼费缴纳、胜诉奖励、举证责任和案件管辖等具体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