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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对行政法理论及制度的要求不尽相同。行政法传统模式及其合法性解释路径是消极行政时代的产物,寻求外在立法权威达致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释路径,与那个时代的形式法治理念和工具理性的张扬正相契合。然而,传统模式及其合法性解释路径在积极行政时代却陷入了困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急速膨胀,以及行政过程的政治化,使传统模式失去了原有的现实基础,理论与现实的矛盾迫使人们积极寻求出路。
权力与权利互动模式的提出是中国行政法对时代的积极回应。该模式的核心机制——协商机制的提出和运用,既是理论层面的探索,也是对实践经验的初步总结。协商机制将协商过程本身视为公共决策领域行政合法性的来源,将民主价值引入到合法性概念之中,弥补了因现代性祛魅而导致的合法性概念中民主因素的缺失。协商在增进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互了解和达致最终理解方面的优越性,使其在实现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方面表现出色。在行政行为频频遭遇合法性追问的今天,协商机制为行政法提供了一种实现合法性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本文以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为主线,通过对行政法变迁历程和现状的描述,揭示了传统行政法模式及其合法性解释路径的困境,提出协商机制这一摆脱困境的方案,对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建议。
本文的行文结构即沿此思路展开。前两章,主要讨论了本研究主题的两大背景:一是,近年来行政行为频频遭遇合法性追问。二是,行政法传统模式及其合法性解释路径在新的社会现实中面临困境。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新的应对合法性危机的路径;基于以上讨论,第三章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协商机制这一实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新路径;在接下来的第四章,是从理论层面对协商机制的全面展开,讨论协商机制的认知前提、原则、价值、条件和适用场合;在第五章,则是从实践层面展开,考察现实中的协商,包括欧盟、美国和我国的实践;在此基础之上,第六章提出了协商的前、中、后三阶段主要涉及到的相关制度,并给出相应的制度建议。
通过以上的结构安排,本文论证了这样一个命题:协商机制是现阶段提升公共决策领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有效途径。本文所采用的方法既是描述性、批判性的,也是建构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