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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港口经营人也逐渐成为航运的一个重要参与者。然而,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学术界有三种比较流行的学说,分别是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以及港口经营人是独立合同人,不同的学说都会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承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三种学说在实践中得到了支持,其中有两种学说都作为了法院裁判的依据,但是这就造成了判决不统一的结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应当尽快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之后的又一海商法重要国际条约,虽然它目前尚未生效,但其对许多问题的创新性见解,为国际海商法注入了新鲜血液,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当然,这其中也包含了对港口经营人的规定。《鹿特丹规则》提出了“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新概念,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与以往的学说有很大的不同,于是又掀起了一轮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探讨的新热潮。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的利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限制,以及《鹿特丹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是否适用进行探讨,最后对我国今后立法的方向提出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中,对港口经营人进行界定,并详细介绍有关其法律地位的三种主流学说,阐述各种学说的利弊,以及在实践判决中的运用。第二章介绍《鹿特丹规则》中对港口经营人的规定,分别为该规则中新提出的“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并对这些规定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第三章先介绍我国目前法律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以及责任限制规定,然后分别针对是否引入“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三个方面,分析《鹿特丹规则》中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在我国适用。最终,得出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