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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是一个相互伴随的演进过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而形成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我们探讨相关问题不得不直面的三个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概念内涵相对比较确定,但由此带来关于是否存在可以融贯或至少自成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或流派,就成为一个争议已久的论题。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来的学术史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基于观察者、研究者和参与者的不同立场出现过许多不同见解,这些论述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启发巨大,但仍然没有能够形成具有绝对说服力的理论共识。事实上,如果用已有的前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套建马克思主义法学框架,存在重大的逻辑隐患,与马克思主义最为核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背道而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如果想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学术范式,就不能满足于使自己成为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机械的逻辑延伸。相反,只有真正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活的灵魂,从理论和实践辩证统一的理论径路,才能找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因此,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历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而二者又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历史展开紧密关联,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本身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社会革命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理论阐释,而其核心的生命力并不在理论细节本身,而在于形成这些论断所依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就与历史上成功的无产阶级革命经验一道,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精神的科学探索和实践的结果。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独立于社会实践的自我逻辑,遵循一种自成的理论逻辑体系。另一方面,这种体系的成立、发展和完善,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革命实践的制度成果具有紧密的关联。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理论因素,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史和发展历程,则从实践层面回应了理论发展的要求,并且作为评价理论发展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潮流的重要判断标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方向提出现实的评估。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又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是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历史逻辑的展开和必然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提供了充分的研究素材和论题。因此,理论和实践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重要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由此,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就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二者互动关系中寻找理论素材和突破切入点,根本上还是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运用实践理性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