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研究--法院功能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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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裁判规则是司法裁判的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习惯于通过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遴选和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亲自审理个案的方式向司法提供裁判规则。既有的规则供给模式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或问题,影响或制约了裁判规则供给模式制度价值的发挥,由此招致学界不少批评。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通过强化指导性案例和个案裁判的作用,淡化或抹除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作用的方法,从根本上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供给模式的运行效率和实践效果。虽然现有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并不完美,学界的不少批评也不乏道理,但是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仍然多年未变,最高法院似乎对学术批评不为所动。
  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之所以多年未变,是因为现有的规则供给模式大致符合法院功能的要求,在总体上是合理的。研究表明,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承载着多种功能,每一种功能都是最高法院必须要实现的功能。虽然这些功能可×分为司法性功能和非司法性功能、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等,某些功能看似无足轻重,但实际上这些功能都无法摒弃。功能多元带来的结果是最高法院的规则供给路径也是多元的。那些与司法权关系不大的裁判规则之所以能够继续存在是因为其承载着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一方面,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而言,司法解释是至关重要的,舍此则司法活动恐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对于公共政策参与功能而言,司法解释性文件是不可或缺的,舍此将会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指导性案例、个案裁判在实现法院功能方面有其独特价值,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实现法院功能方面亦有其自身优势,不能否弃其中任何一种。
  当然,现有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并未充分实现其承载的法院功能,模式与功能之间存在着有待补缺的问隙,法院功能的实现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这是需要努力改变之处。为了实现模式选择与功能承担的最佳匹配,促进裁判规则的价值释放与法院功能的充分实现,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既有裁判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即不同供给方式如何分工以更好地实现供给模式与法院功能相匹配的问题:其二是指导性案例取得更多份额之后如何发挥作用以更好地实现其承载的功能的问题。对于第-个问题,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中的低度参与限制了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发挥,应当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地位,给指导性案例释放一定的制度空间。对于第二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所有个案裁判都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是一条可能的进路。最高法院的所有个案裁判都上升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和风险,但总体来说仍是利大于弊的,因而应当都上升为指导性案例。
  本文将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进行梳理,廓清现有裁判规则供给模式饱受非议的主要原因。然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对其所承载功能的完成情况,也即裁判规则对其所承载的司法性功能和非司法性功能的完成情况。在分析功能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证成现有裁判规则供给模式的整体合理性,同时发现功能实现过程中的问题。最后,对学界的批评进行回应,探寻更加符合法院功能运行逻辑的裁判规则供给模式,找到对现有供给模式进行调适的具体方法,从而使得最高法院的功能与裁判规则的价值得到充分释放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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