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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外人”是中华传统法制所独创的概念,“化外人”规定亦是中华传统法制绵衍流长的重要立法创造,自唐至清末一千两百余年时间中,“化外人”立法规定在浩繁的中国法制史中虽如沧海一粟,却留下了难以湮没的印迹,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社会经济、政治在法律上的反映,亦是“大一统”和“夷夏之辨”等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法律表现。“化外人”的概念,自古至今众说纷纭,或言为外国人,或言少数民族,《唐律疏议》注解“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①,《大明律集解附例》又言“外夷来降之人及收捕夷寇散处各地方者,皆是”。②事实上,“化外人”概念范围并非一成不变的,其经历了形成扩张期、转折期、限缩时期三个历史阶段。
唐宋时期是“化外人”概念的形成与扩张期,此时的“化外人”既包括来自大食和波斯等地的外国人,亦包括来自渤海国、高丽国、突厥等周边羁縻地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或藩属国人,以及如粟特人等居住在边疆地区的族群,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达,开放包容,对于“化外人”的立法态度也保持着包容与开放,“化外人”不仅可以在华求学、入仕、居住,在司法上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适用本俗法的权利。而至辽、金、元三朝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时期,“化外人”入主中原建立政权,自然不会再将其自身视为“化外人”,此时期,其规定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相关表述也在律文中消失,但有关其司法处断的“各从本俗法”的精神却在民族歧视压迫的同时得以一定程度的保留。至明清之际,“化外人”规定得以重见于律文,然其概念范围开始逐渐限缩,至清时,完全成为调整国内少数民族的法律规范,且朝廷的司法处断态度也从唐宋之际的开放包容,逐渐趋于保守,奉行“归附即是王民”的原则,统一按照明清律定罪量刑,在其居住、婚姻等制度规定上也予以一定的限制。
“化外人”概念历经扩张期、过渡期、限缩期,逐渐从包括外国人、少数民族人等类型多样的大“化外人”发展为仅包括国内少数民族的小“化外人”概念,统治集团的立法司法态度也经历了从开放包容到限制保守的转变过程。作为中华传统法制所独创的特色制度,“化外人”规定是历朝统治者处理对外关系、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亦是“华夷之辨”与“大一统”思想融合的外在体现,透视其历史变迁亦是对中华传统社会发展的探索审视,“化外人”规定,历经唐至清一千两百余年的发展变迁,在中华法制传统中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历史沿革。
唐宋时期是“化外人”概念的形成与扩张期,此时的“化外人”既包括来自大食和波斯等地的外国人,亦包括来自渤海国、高丽国、突厥等周边羁縻地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或藩属国人,以及如粟特人等居住在边疆地区的族群,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达,开放包容,对于“化外人”的立法态度也保持着包容与开放,“化外人”不仅可以在华求学、入仕、居住,在司法上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适用本俗法的权利。而至辽、金、元三朝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时期,“化外人”入主中原建立政权,自然不会再将其自身视为“化外人”,此时期,其规定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相关表述也在律文中消失,但有关其司法处断的“各从本俗法”的精神却在民族歧视压迫的同时得以一定程度的保留。至明清之际,“化外人”规定得以重见于律文,然其概念范围开始逐渐限缩,至清时,完全成为调整国内少数民族的法律规范,且朝廷的司法处断态度也从唐宋之际的开放包容,逐渐趋于保守,奉行“归附即是王民”的原则,统一按照明清律定罪量刑,在其居住、婚姻等制度规定上也予以一定的限制。
“化外人”概念历经扩张期、过渡期、限缩期,逐渐从包括外国人、少数民族人等类型多样的大“化外人”发展为仅包括国内少数民族的小“化外人”概念,统治集团的立法司法态度也经历了从开放包容到限制保守的转变过程。作为中华传统法制所独创的特色制度,“化外人”规定是历朝统治者处理对外关系、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亦是“华夷之辨”与“大一统”思想融合的外在体现,透视其历史变迁亦是对中华传统社会发展的探索审视,“化外人”规定,历经唐至清一千两百余年的发展变迁,在中华法制传统中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