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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以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提供知识化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功能的扩展,它将数字化作品依托网络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在相应用户群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人们获取信息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极大地拓展了图书馆的服务外延,目前数字图书馆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基础水平的重要标志。但是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使旧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数字图书馆在方便信息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使用方式变得更加复杂,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保证公众广泛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已引起图书馆界、版权界、著作权人的高度重视。国内外建设实践、司法判例和研究均充分证明,在技术创新加快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取得成功的瓶颈,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数字图书馆提供各种信息服务,阻碍了数字图书馆发展的进程。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数字图书馆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比较,并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建设,包括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数据库开发、虚拟馆藏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网站平台的建设,重点介绍了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次指出由于数字化信息的形式特点,提高了馆藏的信息量和覆盖面,图书馆工作的特点和信息服务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方式也由原来的柜台式服务转为个性化服务、馆际互借服务、智能化检索服务、学科信息门户服务、虚拟的参考咨询等,服务方式的变化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涉及了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资源共享、信息服务、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过程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问题。接着详细论述了用以保护数字化信息资源版权的主流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入侵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CA认证技术、信息确认技术、智能代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技术,安全容器技术、移动Agent技术,并举例说明了技术保护手段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最后着重论述了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措施,指出解决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对策是法律和技术手段相结合。论文的主要结论包括:
(1)必要的技术措施是对数字图书馆数字化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重要补充,使权利人从被动转向主动,对作品的控制能力有了实质性的提高,使得图书馆一切利用行为,包括“合理使用”都可能在受监控之列。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措施给予足够的关注,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技术性措施。在实际应用中,要多种技术手段相互结合进行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能带有攻击性。对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规避行为,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法律措施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版权许可使用制度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进行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合理地规避知识产权的敏感领域,注意规避业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并在杜绝侵权行为发生的同时做好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加强立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加紧对数据库的立法,修订和完善《著作权法》,建立网络传输权,强制许可和版权补偿金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制度。
(3)图书馆界不应该扮演著作权法的被动履行者的角色,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通过建立图书馆知识产权联盟,向立法机关表达图书馆界的观点,促使立法机关加紧制订图书馆法,以法的形式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职能。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强化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其素质;加大对公众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到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