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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首次作为原则出现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20世纪初被确立为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主要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最为复杂。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含义、渊源、性质等基本问题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效力,重点剖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就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内容,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原则未加规定,《保险法》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加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也很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情形切合。由于海上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地区)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问题上纠纷不断。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海商法又深受英美法的影响,也导致在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上产生了较大的冲突。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更是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问题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争议不断,因此研究和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极具很大的现实意义。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海上贸易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重要的一环,而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利益还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无效力的要件。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探讨,分析了海上保险利益的本质,是一种确定的代表特定关系的利益。通过对其历史演变及各国(地区)立法比较来审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在对人的效力及时间效力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利益转移的复杂问题。在最后部分,本文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的下,提出冲突解决方和相应的立法建议,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