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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全部著作中,直接提到公民概念、专门阐述公民思想的篇章不是很多。然而,作为全面继承了人类优秀文化遗产并做出了重大理论创新的“千年思想家”,作为终生致力于人类解放事业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产阶级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及其“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同时,精辟地阐述了无产阶级公民权及其核心价值——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理念,从而形成了他的极其丰富的公民思想。 正像黑格尔的哲学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来源一样,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也是马克思的公民概念的母体或直接渊源。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将国家神秘化、绝对化,认为国家先于市民社会,从而“人只有在国家中始有其本质”。与此相反,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由此阐明了国家的物质基础,进而实现了公民思想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概括地说,马克思创立的以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为其哲学基础的公民观,看到公民身份的抽象性与物质性的统一、政治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也看到了公民身份与阶级地位的内在张力,看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他特别强调:“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国家与公民“心血相通”的关系是马克思公民思想的枢轴。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公民,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法治和正义等问题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是马克思公民思想的切入点。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公民相互教育的联合体:“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马克思理想中的法治国家应该是人道主义和正义的,而脱离了正义、脱离了对底层社会利益诉求的呼应与保障的法治只是赤裸裸的专制。现实的人,既是作为国家公民而存在,享受国家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存在,有自己的私权、私人领域和私人空间,有着不为国家权力所非法侵犯的领域。 马克思的公民或公民权思想的核心概念是自由,而自由是马克思一生的奋斗目标。通过自身的革命实践,马克思丰富和发展了黑格尔的自由学说,从思想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到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马克思均以唯物史观为根本方针,对这些自由形式对国家公民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独到的阐释,构成了马克思公民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写道:“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号召无产阶级在现代国家的法治背景下,努力争取实现结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和自由普选权。真正的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和实现公民的自由诉求,同时对公民自由进行积极引导,保持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诉求的平衡。 马克思的自由观同他的异化学说密切相关。要实现人的自由本质,首先要消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劳动。在马克思的理想社会里,人类的劳动恢复了自由自觉的特性,整个社会就成了“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的自由观逻辑地包含了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因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马克思的自由和平等思想既继承了启蒙运动的思想遗产,同时又建立在唯物史观的科学分析和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基础之上。他一方面承认资本主义促进人的自由平等的历史作用,另一方面又大力抨击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人人自由平等的阻遏作用。所谓平等,其核心要求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争取自身的平等权利要从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以及受其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阶段出发,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作为无产阶级公民权的核心价值之一的民主,是保障自由、平等等各项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佳社会制度,其本身又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崇尚民主,反对专制”,是马克思公民思想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之所以终其一生猛烈批判一切政治专制和思想专制,就在于他洞悉专制主义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造成的深层次钳制与扼杀。因此,“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此外,在马克思所主张的民主制度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在马克思的公民思想中,民主与法治,实在是自由与平等的两尊保护神,直至国家消亡和公民身份消亡,即实现人类解放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的这一社会理想的实现,必然意味着现代国家必须建构人的公民身份,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民主法治的路径,不断提升人的自由度和平等度,从而走向人类解放。 马克思深刻认识到各国有自己的发展道路,有自己的传统积淀,有自身的现实矛盾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模式。正是各国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丰富性、多样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国家消亡和公民身份消亡的长期性和艰难性。马克思身后的历史进程表明,人类正日益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国家的公民文化建设对于社会发展和民族发展的关键作用。 对马克思公民思想的上述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不存在“公民的空场”。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公民思想被人们遮蔽了。需要还原马克思公民思想的原貌,展开马克思公民思想与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公民观流派的理论对话,从而扩大马克思主义公民观的影响力;只有厘清马克思本人对公民问题的解读,才谈得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去解决当代公民问题。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受到我国学者的普遍关注,但不能停留于此,还要由此出发深入挖掘马克思的公民思想,以利于拓展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把握。只有如此,才能澄清学术界关于马克思公民思想的模糊认识。这对于确立和普及马克思主义公民观,推进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建设和公民教育,具有不言而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