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环境权保护——以武汉城郊农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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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类似于“木桶原理”中桶壁最短的那块木板,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的引导下,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主题。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面临的困难也最为严重。受生活环境、经济条件、思想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农民在政治利益、法律权益的分配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措施,竭力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其中,农民的环境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也应该是重要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当前农民环境权保护工作还不理想,农民环境权弱势地位还在进一步加深。本文将农民界定为环境权的弱势群体,并选取武汉市城郊农村农民环境权现状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变农民环境权弱势地位的对策。文章的主体部分由五个章节构成,分别从相关概念的界定、理论支撑、农民环境权现状阐述、造成现状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的提出这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文章第一部分解读了研究内容所涉的相关概念,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环境权的重要性进行论证。这一部分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从目前环境权研究中存在的争议入手,重点阐明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和公民是环境权的唯一主体这两个观点,为后文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正当性和重要性提供理论支撑。随后,对农民环境权展开论述。这部分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对农民弱势地位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并指出农民在权力分配、行为能力和权利实现程度方面的弱势,论证了农民是环境权的主要弱势群体,引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原因和重要性,并根据公民环境权的权力内容,理清了农民应该享有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环境权。   文章的第二部分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方面论证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正当性。在理论层面上,弱势群体环境权保护是实现环境公平和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环境公平要求对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应给予公平的对待。同时,人权保护以平等为价值追求,要求同一历史条件下的群体,不管生活环境好坏,不管能力高下,不管贫穷或富裕,都应该平等地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环境权也是弱势群体基于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在现实层面上,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又与我国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农村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基本目标契合。保护农民弱势群体环境权,势在必行。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分析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在环境权的享有上所面临的困境。首先在实体性环境权的享有方面,农民受垃圾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地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困扰,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都受到严重侵犯,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落空。此外,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环境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充分,相应的义务主体如政府、环保机构等没有正确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保证农民程序性环境权的实现。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在环境意识、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方面表现出很薄弱的一面,影响了农民环境权保护工作的推进。   文章第四部分针对农民环境权现状分析了造成农民环境权弱势地位的原因,主要有四点。首先,农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其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次,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设置不合理,包括立法制度和政策的不合理。立法上公民环境权的缺失以及农民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农民环境权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同时经济发展过程中忽略环境保护、盲目的城市化进程以及城乡污染治理的差别对待,导致环境权益分配偏向城市,也是农民环境权弱势地位形成的另一重要原因。再次,环境管理不完善,包括农村环保力量薄弱、环境执法不力、环保责任机制的缺失以及农村环保资金不足。最后,缺乏引导农民弱势群体维权的合理机制,如缺乏针对农民的环保意识、维权意识的引导和司法救济制度。   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对策。在制度上,要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并将其私权化,明确公民实体性环境权的内容,构建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农民环境权保护提供立法依据。随后,辅之以合理的环境政策,并以合理的城市化进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城乡平衡对待等理念为指导。在执法层面上,要加强农村基层环保组织的建设,建立农村环境问题处理的专门机构,注重农村环境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规范农村环保执法。同时,增加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规范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农村治理污染的能力。通过制定合理的执法准则,落实农民环境知情权与环境参与权的行使,保证农村环境执法的民主。最后,充分发掘和培养农民自身保护环境的能力,改变其环境权弱势地位。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保护环境权的自觉性,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完善农村司法救济制度,大力发展环境民间组织,发挥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来培养农民的环境保护能力以及环境维权能力。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都应该平等享有。农民这一环境权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性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努力,还农民一个天蓝水净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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