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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四川彭州毒泡菜,阜阳劣质奶粉,苏丹红、瘦肉精等事件触目惊心;而2008年9月以来,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这无疑是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最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了。食品安全却屡出事故,各种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坊间的种种流言甚嚣尘上、不绝如缕,这暴露出来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重点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监管法律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运作,归结了国外相关模式的经验启示:监管机构体系由分散趋于集中;拥有健全的食品监管法律制度;拥有协调监管权运作的独立机构;合理的监管权责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多种协调机制;设置适量的地方食品安全检测人员。这些经验对我国现行综合监管模式的改进具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对比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还有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立法方面。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不强;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原则性过强,疏漏较多,导致立法中的一些粗糙,缺乏明确性;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显然需要调整。其次,在执法方面,多部门分段监管,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执法部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执法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本文提出了理论依据。从法的价值体系当中,食品安全监管是秩序和安全的价值的重要体现。此外,市场的失灵也要求政府进行规制,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
因而,在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主要从监管主体的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了创新架构。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大力培育社会中间层,积极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形成政府-社会中间层-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了在实践中形成牢固的食品安全网,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研究中着力分析了监管主体的权力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