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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程序是指对某些利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用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判方式。200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意见(试行)》),开始推行该种特殊程序。至今,被告人认罪程序已经走过了八年的历程,实务部门也越来越多地运用该程序解决各类刑事案件。总体看来,被告人认罪程序的施行,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然而,该程序的困境与缺陷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例如该程序在合法性方面的先天不足、该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够科学、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认罪被告人的量刑利益确切等。因此,有必要对被告人认罪程序进行改造,使其更加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突破了普通程序严密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允许控诉方与刑事被告人之间就罪名或指控进行交易,对于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量刑。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赋予被告人参与决定自己案件结果的权利,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虽然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但其他传统的大陆法国家仍不乏与之类似的制度设计,如意大利、法国、德国、日本等。不同于美国式的纠纷解决模式,这些国家多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特别是从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出发,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变形,创造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这些变形使得辩诉交易得到更妥适的运用,也为我国的被告人认罪程序改革提供独特的思路。 本文以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为背景,研究被告人认罪程序的改造问题,以实现该程序的更加合理有效的运行。 第一章从解读该程序的基本制度形态着手,分析了该程序目前所存在的困境,进而引出对该程序进行改造的必要性。第一节以司法解释为依据,介绍被告人认罪程序的概念,并从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理方式、量刑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基本制度形态。第二节揭示了被告人认罪程序目前所存在的困境,包括合法性方面的先天不足、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科学、被告人在程序启动方面不具有主动性、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该程序在诉讼效率提高方面的作用不够大、认罪被告人的量刑利益不确切等,进而引出改造被告人认罪程序的必要性。 第二章介绍了外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节主要分析了美国典型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最完整的形态也存在于美国的刑事司法中。第二节则将视角转向大陆法系国家,详细介绍了其他职权主义国家变形后的辩诉交易制度,包括意大利的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日本的司法交易程序。在这基础上,将这些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与美国制度相比较,揭示二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具体表现,以此说明借鉴辩诉交易改造本国制度应该保持慎重的态度。第三节分析了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改造我国被告人认罪程序的可行性,并以此得出结论,和应该采用的方法。 第三章针对被告人认罪程序所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对该程序的改造提出建议。第一节针对被告人认罪程序的合法性困境,提出充实有关司法解释,并在时机成熟时进行相应立法的建议。第二节则从具体制度入手提出改造建议。针对该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方式、被告人权利保护以及量刑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提出细化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完善法官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律师的审前帮助权、引入协议机制、落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种种措施,从细节着手完善被告人认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