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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近代社会全部社会发展的动力源”,“在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中可以看到近代以来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据”。行政公开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必备的一项行政活动方式,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并且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 进行行政公开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行政公开可以有效的促进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廉洁化和高效化。从现实上讲,我国公共管理过程中一些正在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如反腐机制的创新、重大事故的预防、市场监管的加强等,也对行政公开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我国学者对于行政公开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论述了行政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行政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等方面。然而,缺陷也十分明显,一个倾向是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忽视了行政公开的独立地位与价值;另一个倾向就是往往限于单纯的阐述法理或就事论事的探讨对策。 因此,在界定行政公开内涵的基础上,把行政公开的法理价值及其实践路径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本文最大的一个特点。 笔者认为,这样研究的目的性更强,对于克服行政公开的盲目性及就事论事的状况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相对于单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公开,视野也将会更宽。 本文沿着基本理论--比较借鉴--现状反思--对策探讨的脉络组织文章。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有关行政公开法理价值及其实践路径的基本理论研究。本章首先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公开的内涵与理论基础、产生的社会背景。接着对行政公开的法理价值及其实践路径进行了界定与分析。 笔者认为,从一个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理”实际上就是指“法的基本精神”,而“价值”指向的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切合度,因此,行政公开的法理价值就是指“行政公开”与“法的基本精神”之间的切合度。而现阶段我国法的基本精神应该集中体现为追求公平和正义。通过对行政公开法理价值的分析,笔者发现,行政公开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内在的联系,公开是达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它通过推动信息共享、促进民主参与、预防权力异化与保障公民权利,有力的促进了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行政公开从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行政公开法理价值之实践路径就是行政公开在实践中为了体现其法理价值的精神所进行的一系列战略层面上的方向或途径的选择,具有战略性、现实性、与行政公开法理价值联系的紧密性、内容涵盖的全面性四个特点,它以公职人员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基础、以行政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法治化的行政公开运行机制为载体,而这三者之间又是一个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的整体。 第二章是对国外(域外)行政公开状况的述评与借鉴。本章首先探讨了国外(域外)行政公开的发展状况,并结合“对法理价值的实现”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评析,然后对国外(域外)的经验进行了借鉴。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国外(域外)行政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开的经验对构建我国行政公开法理价值之实践路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启示主要有三个方面:①推行行政公开必须以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②推行行政公开必须以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③推行行政公开必须以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为载体。 第三章是对我国行政公开现状的述评和反思。重点述评了我国公职人员促进行政公开的行政理念、我国行政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我国行政公开的运行机制三个方面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第四章,在借鉴国外(域外)经验和反思国内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重构我国行政公开法理价值之实践路径的基本原则、战略措施和战略步骤。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构筑我国行政公开法理价值之实践路径,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权利本位”的原则、“公共利益”的原则、趋势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要采取四个方面行之有效的战略措施:①提升公职人员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其一,创造“公民社会”发展的激励机制,积极培育公民文化;其二,扫除政治和经济性障碍,培育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其三,对公职人员开展旨在提升其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其四,加强法律制度本身的建设,实行意识与制度并举策略;其五,实施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策略。②加强政府职能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对政府的职能范围进行明确恰当的法律界定;其二,对政府的职能结构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其三,对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③行政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完善行政公开的相关立法;其二,进行行政公开的制度设计。④建立法治化的行政公开运行机制。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其一,架构科学规范的行政公开运行机制的结构;其二,促成协调高效的行政公开运行机制,包括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动力机制和制约机制等。 也要按照一定的战略步骤分步实施:首先,要制定战略性、全局性的“中国行政公开发展纲要”;然后,分步实施,先进行地方性行政公开法规或规章的制定;最后,以点带面,再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案。 在这几个战略阶段,上述的四项战略措施,要紧密配合、相互协调,从战略上总体推进,共同构筑我国行政公开法理价值的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