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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在《物权法》基础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改进,但仍有不少尚待完善之处。本文在分析《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不动产登记领域的一些新动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现状和不足。通过分析《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条文,指出《物权法》在多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在此基础之上,文章进一步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包括管理体制方面的不足与程序构建上的不足。
第二部分论述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考究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具备统一的条件,以及现阶段可行的路径;其次探讨微观层面的工作人员专业化问题,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亟待提高。
第三部分论述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完善。本文探讨的主题有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是《物权法》-项创新的制度,文章通过分析预告登记与现存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异同,指出预告登记使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预告登记的效力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有了较大改变,土地权利和房屋有关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呈现趋同的趋势;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相结合的模式同样是《物权法》的一项创新,但登记适用的范围和实施登记的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