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起源于美国,通过1945年的“美国铝业”案正式确立。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美国依效果原则确立反托拉斯法域外效力之后,引发了与别国间的法律及政治、经济冲突。为了缓和域外适用制度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美国开始考虑对效果原则进行适当限制,确立了“合理管辖原则”。其后美国又将国际礼让原则补充至合理管辖原则之中,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于反垄断案件主张管辖权时,须考虑该案所及的他国主权及重大利益是否受到重大影响。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建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同时业已总结出一些冲突协调方法,比如,欧盟通过寻找“连结点”(商业行为履行地、企业间控制关系)的方式寻找域外管辖权的依据。在国际合作层面,各国已开始通过双边、多边协定的方式具体解决当事各国间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执行冲突。在WTO组织内,也出现了在组织内部建立统一竞争法的提议。
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实施机制。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为效果原则,即如果一行为对美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则不论行为施行者的国籍为何,也不论行为实施地为何处,都将受到美国法院的管辖。但仅依效果原则进行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管辖权冲突以及深层次的经济利益矛盾。美国法院通过Timberlane案判决确立了“合理管辖”原则,开始在域外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时应考虑与外国法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对外关系的影响等因素。随后产生的“国际礼让”,要求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需充分考量其他相关国家的利益,作出适当礼让,尤其当某一行为是国家行为,或国家政策时,美国反托拉斯法应放弃管辖。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实施机制以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主体,此二机构负责向联邦法院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其实施依据以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为主,以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为辅。启动程序上,美国采取公权力机关启动与私人启动两种方式。国际合作层面,美国重视双边协定在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引发冲突时的作用,以礼让原则作为订立双边反垄断协定的基本精神,协商解决冲突。
本文第三部分阐释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构建。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建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及管辖权上的合法性。首先,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通过近二十年来的高速经济发展,已充分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国际市场上垄断行为对于我国必然产生不可回避的影响。设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既以保护我国国内市场免受域外新型垄断行为的侵害,也可以应对他国反垄断法针对我国企业的域外效力。其次,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依据——效果原则的确立,正是基于客观属地原则。“客观属地”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行为发生地,而且还包括行为后果地,如果一反竞争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但是其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造成影响,则视为该行为的后果地在我国境内,我国应具有管辖权。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为“效果原则”。我国选择“效果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基本依据,既符合世界各国的通常作法,也符合当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水平。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依据急待补充与完善,目前的法律依据仅为反垄断法第二条所确立的效果原则,没有对于该原则的进行细化,明确适用条件及国际礼让标准,如果不进行相关补充立法工作,将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难以充分实施。
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实施机制。从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启动程序、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对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实施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在实施依据上,应借鉴美国的合理管辖原则制订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以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依据,以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于反垄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明确为重大、直接、可以预见的影响。实施机构方面,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模式容易造成各机构之间管辖冲突,分散专业力量,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我国应逐渐统一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以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协调各执法机关间管辖冲突的方式,统一各机构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对于可能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应由国务院会颁布行政法规或指导性文件以明确各机构管辖权的具体范围,明确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从启动程序角度,我国现有审查境内外垄断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侧重于主动申报,忽视了其他当事人举报机制。我国应将主动申报与其他利害关系方举报作为启动反垄断域外适用的两种重要启动程序加以重视。在国际合作层面,我国应寻求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案件当事人所在国的协助配合,才可能实现域外反垄断法律适用。国际合作机制可分为:一,双边协议模式,可以解决彼此间域外执行协助的种种问题。二,区域组织内进行法律的统一或协调以消除各国间的反垄断法管辖冲突,比如欧盟统一竞争法法律体系。第三,在多边框架下的协议,比如WTO组织内订立多边协定以解决冲突的尝试。我国应密切注意WTO组织内关于统一协调各国反垄断法的动向,积极参与该项讨论,为将来国际反垄断法的多边合作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