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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独立学院在我国的江、浙一带兴起。它突破了“公办”与“民办”之间的鸿沟,实现了两种办学体制的有机融合。今天,它已经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兴起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然而由于产权模糊,它放慢了自己前进的步伐。只有尽快明晰产权,它才能获得新的腾飞。 独立学院的兴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从根本上说,它是由人们群众日益增加的高等教育需求同我国落后的高等教育供给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国有民营二级学院发展迅速,但问题很快暴露了出来,它们之中相当一部分办成了“校中校”。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8号令”、“26号令”。政策的目的,旨在构建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由于对出资者所有权的忽视,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出资者不愿意将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导致独立学院的法人资格形同虚设。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有出资者和独立学院法人。出资者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独立学院法人享有占有权和处置权。然而出资者是多样的,包括公办高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政府、自然人等。它们的利益诉求差异甚大。因此,出资者之间存在着博弈。相较而言,公办高校与民营企业利益诉求的差异最大,因而它们之间的博弈也最为激烈。 独立学院有多种办学模式,其产权结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出资者的所有权性质,可将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分为国有民营、公有民营和混合民营。在较长的办学历史过程中,它们的产权结构呈现出鲜明的特征。随着出资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渐分离,完善的独立学院的法人治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总的来看,独立学院产权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出资者所有权不明确;二、是缺乏法人财产权;三、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因比较复杂。从历史的角度看,独立学院产生在前,而产权政策制定于后。从现实的角度看,主要有认识上的误区、资产过户困难、出资比例难以明确、配套措施不完备等。 产权分割势在必行,其目的是构建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从历史的角度看,人们对民办教育的产权分割有三种主张,即“一分法”、“两分法”和“三分法”。它们都有自己的逻辑。我们认为,“三分法”适宜于独立学院的产权分割。这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它与独立学院面临的现实矛盾是分不开的。目前,独立学院产权分割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出资者所有权不明确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学院产权分割困难,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桎梏。从历史的角度看,独立学院是一个新鲜事物。从现实的角度看,民办教育能否营利、出资者的投入比较复杂、出资者的利益诉求各异、缺乏完善的监督和激励政策是其重要方面。 对产权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将帮助独立学院尽快走出困境。独立学院产权政策调整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出资者所有权、落实法人财产权。因此,我们从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具体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为了使政策调整得以顺利进行,还需要实施一定的保障措施。为此,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了探讨。从认识的层面看,应该明确独立学院的地位、理解独立学院的营利、重塑社会价值观;从制度的层面看,应该完善大学章程、改进董事会制度、改革校长遴选制、创新法人注册制度、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提供优惠政策;从资源的层面看,应该给予独立学院充分的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