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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法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与债权人撤销权共同组成债之保全制度,在债法体系中系属债之履行。担保法律制度是民法的另一项基本制度,其中既涉及债法的领域,也包含物权法的内容。一般学术研究较少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理论分析与思考,但在司法实务上,代位权诉讼中涉及担保的问题早已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因此,本文进行研究的基本目的,即探究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从而发现二者之间的前后置关系。本文通过大量案例的比较分析和国内外民法学者相关研究的探讨,得到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担保应当前置的基本结论。支持这一基本结论的理由主要是,从其法理基础来看,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之相对性的突破,而担保权产生于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意;从其现实原因来看,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计带来了一系列现实负面影响,而担保前置可有效地控制这些负面影响。诚然,担保前置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无条件的前置,而是在适当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实现。对此,需要区分本人担保与他人担保——前置的实现方式是有所区别的。这些结论一方面完善、发展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回答了未曾被系统地回答过的代位权与担保之间关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弥合实务上对担保是否前置的立场分化,避免矛盾判决的出现,因此具有创新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