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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一直被视为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其中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争议最为突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不同国家的研究方法都不甚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以等价性为中心来构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而我国则以作为义务来作为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由于作为义务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使得被引用过来的等价性理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很深入的探讨。因为等价性问题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上能够被认为是犯罪从而对此种犯罪进行刑罚处罚的关键所在,所以本文试着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这方面来论述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可以与作为犯共同置于同一个构成要件之中,从而使得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刑罚处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期望能将刑法中的难点问题等价性作一个合理的论证,阐述其存在的重要价值。首先,不作为是具有行为性的,可以与作为共同的并入到刑法的行为概念之中,因为不作为的行为性质是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存在基础。而后进一步厘清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概念,毕竟等价性问题的研究要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为载体基础;其次,通过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即从二者的存在结构差异、规范结构差异两方面论述,并由此推论引出等价性问题出现的原因和价值。然后在了解等价性的价值内容之上再对等价性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概括;再次,等价性问题是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内讨论的等价,那么其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有何具体体现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探讨的是其在犯罪三阶层体系中的不同阶段的等价,二、是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之中的独立性地位,即可以单独的作为一个构成要件要素来解决其与作为犯之间并用同一构成要件的障碍问题;最后,由于等价性在我国并没有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不过其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得司法中应该重视之。但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抽象的价值判断就必须将等价性判断标准具体化,本文试着通过对大陆法系三要件中的具体判断标准来确定等价性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以及适用于我国现实司法状况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