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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学研究开始超越传统的研究范围,进而研究诸多社会现象中具有文学性的一面,其中以法律与文学运动最为显著。法律与文学运动涵盖了两个分支,其中之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采用文学批评的技巧和原则来研究法律,以期更好地理解法律写作、法律思想以及构成法律系统的社会惯例,并将这些技巧和原则作为推动法律系统变革的工具。本研究中,将法律视为文学,确切地说一种更为具体的文学体裁,即叙事。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试图以詹姆斯·费伦的修辞性叙事理论,尤其是费伦关于叙事竞争和读者的叙事判断的理论为理论皈依,探讨法庭中的叙事竞争,旨在探究法庭中相互竞争的叙事是如何被构建以服务其修辞目的的以及作为读者之一的陪审团是如何对这些竞争着的叙事做出叙事判断的。 通过研究法庭中的叙事竞争,本研究揭示了法庭中竞争的叙事就像一个汇编,在此汇编中两套叙事者不遗余力地使各个叙事片段服务于自己的修辞目的,最终使自己方的中心叙事处于显赫地位。而所有这些竞争着的叙事之间则形成一个方格结构。在此方格结构中,一些部分会比另外一些部分显得重要。同时,通过对陪审团讨论环节的叙事分析,本研究揭示出陪审团的叙事判断充斥着常识、实用主义,主要叙事(masterplots)等,并主张法律需要建构自己的叙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