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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通常被分为两个类别,银行主导型和证券市场主导型。这两种金融体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融资结构中股票与债务融资、集中与分散融资、直接与间接融资这三个方面的相对重要性上。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债务、集中和间接融资比重较大,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股票、分散和直接融资比重较大。经济金融学家们在比较金融体系时经常使用不同的分析框架和评价标准,从而得出的不同结论。主要的分析框架有两种:
一种分析框架把融资结构看作是外生的,是可被操控的政策工具,通过分析不同融资结构对长期经济增长率的影响,比较不同融资模式的优劣,然后象选择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那样,选择特定的融资结构,以实现促进长期经济增长之目标。这种分析框架必然会导致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这两者“非此即彼”的结论和政策主张。
另一种分析框架则把融资结构看作是内生的,是微观经济主体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微观经济主体对制度环境所作的内生反应。这种分析框架的主要结论是,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金融服务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金融安排,在特定的政治、宗教、文化和法律环境下,满足各种金融服务需求的能力也有所不同;适当的融资结构能够帮助金融体系以更小的成本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是有意义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超越一切条件的绝对的最优融资结构,是根本不存在的,忽视经济结构和政治、法律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金融体系和融资结构进行盲目比较,是毫无意义的。这种观点认为,以融资结构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会干扰微观个体的选择,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政府所要做的不是直接干预融资结构,而是加强法律、会计等制度基础设施建设,为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提供便利,让微观个体自己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本文在系统地比较不同融资模式的差异和梳理不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试图建立一个关于融资结构比较分析的理论框架,分析微观个体在股票融资与债务融资、集中融资与分散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选择行为,并将其应用于中国的融资结构分析。我们的主要结论是,中国的融资结构中虽然银行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但中国的金融体系截然不同于日本和德国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国的银行与企业之间并没有形成以“主银行制度”为特点的关系型融资;这种融资结构的主要问题,在于无法对企业实施有效的外部监控,无法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这种融资结构形成的原因,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被迫用不明确的经济手段代替明确的法律手段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投资者对这种替代的反应是选择间接投资和分散投资,间接投资可以利用银行的“大而不倒”效应,使政府的经济保护从不明确变得更加明确,而分散投资则是投资者在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而作出的最优反应。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加快职能改革步伐,放弃对企业和银行业的不当干预,用明确、高效的法律手段代替不明确、低效率的经济手段,为投资者权利提供保护,从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