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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在现代社会,税收的作用更加突出,它不仅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具有调节经济发展,监督经济运行的功能。税收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执行经济社会政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然而,征收税款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且不对纳税人支付任何直接的报酬,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一些个人利益,出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税收的征纳双方始终处于博弈的状态,征的一方务求聚财为国,纳的一方总想减少支出。于是采用各种手段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也就成为与税收相伴而生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税收违法行为的形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其外延也会不断拓展。这样,特别是在我国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税收犯罪,尤其是妨害国家税收征管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额流失。由于打击税收犯罪涉及税收、财会、法律及侦查等多个专业领域,其复杂性、艰巨性尤为突出。因此,加强对税收犯罪领域的研究,深入探求税收犯罪的成因和历史规律,考察税收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对相关因为的探讨,可以为打击税收犯罪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提高预防和打击税收犯罪的能力。
本文的主体部分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概述。由于国内刑法学者关于税收犯罪称谓存在不同的表述方式,文章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采用狭义的“税收犯罪”一词,并将其外延确定为与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相一致,从而划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并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税收犯罪的特点,以便从外部形态上与其他普通犯罪相区分。税收犯罪的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少至多的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并呈现自身的特点: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从重化与趋轻化并存;犯罪主体的单位化特征明显;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补充性以及税收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上的特殊性。
第二章研究分析了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一个本源性的命题,只有在弄清国家为什么能够对公民和单位征税并对逃税行为实施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说明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进而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现行税收犯罪刑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问题。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其存在的根据要建立在对税收犯罪行为人的研究的基础之上,进而探讨税收犯罪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其一,从宏观的层面考察,即从社会的角度分析国家征税行为的正当性;其二,从微观层面上看,在规范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应该承担税收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为什么在具备刑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为人就要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是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税收违法犯罪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遭受税收流失之苦,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在惩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和参考。通过综合考察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税收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总结出其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行为的界分范围、刑事责任承担的大小的标准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法的特色等方面的经验,以期对中国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有积极意义的借鉴。
第四章是对我国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现状的梳理和因为探析。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展开。立法上,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设置上,采用单轨制的立法模式,罪名设计上以税款和发票为关注焦点,以刑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方式并含括了所有刑种。不过由于刑事立法观念的偏颇和刑事立法的前瞻性匮乏等因为,导致了刑种结构重刑化、刑事责任不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自身规定的缺陷、税收权力的错位、税务稽查处罚不力以及税收司法体制薄弱等因为的存在,税收犯罪的刑事责任严厉化趋势未能抑制税收犯罪的高发态势;刑法观念上的重刑化未能在实践中落实,以罚代刑严重,导致刑罚功能旁落,税收犯罪刑事责任落空。
第五章是有关我国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理念构建。在构建我国税收犯罪刑事责任体系时,应首先考虑刑法规制逃税行为过程中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税收正当性分析论证了纳税人和国家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税收是纳税人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对价。对于税收犯罪这种行为的最初动因来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所以,对税收不法行为的刑事规制,应当以国民的欲求为基础,而不是仅以国家或社会的欲求为基础。因而在对其规制时需要注意税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税收不法行为的犯罪化问题。税收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缓解了逃税行为的悖德性。税收犯罪的深厚历史背景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弱化了税收犯罪的违法性。作为一种法定犯,税收犯罪中某些行为的罪与非罪性质转化的不稳定性,淡化了税收犯罪的反社会性。而税收犯罪的频发性,反衬了刑事法律的有限性。这一切都决定了,在我国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构建中应遵循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为实现轻缓化的刑事政策,我国应当转变立法模式,在协调性、适度性、罪刑相当等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一种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适度扩大犯罪圈,提高刑事责任配置的效率。
第六章设计了税收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要严密税收犯罪的刑事法网,调整税收犯罪的犯罪圈,应着眼于扩大逃税行为的犯罪化规制范围,因此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结构,简化该类犯罪的罪名,把相同类的、功能一致的发票称谓加以提炼,使之概括化、独立化和明晰化。与此同时,随着宏观上犯罪圈的调整在刑罚结构上作出相应的变革。税收犯罪的刑罚结构应当是以财产刑和资格刑为主要刑罚方式,以其它刑事制裁替代措施为补充的模式。所以应当借鉴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现有的刑事责任体系进行改造,提升非刑罚处罚方法在税收犯罪中刑事责任方法适用中的地位,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丰富和完善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