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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社会知识发展无限性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为了弥补审判人员认知能力的不足,两大法系均采用了鉴定程序,并在围绕公正和效率的主题背景下不断借鉴和相互学习,某些方面表现出了融合的趋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国家目标的推进,司法鉴定活动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与日俱增。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无论是宏观架构还是微观建设,无论是机构管理还是人才队伍培养,无论是鉴定程序还是实体结果,均不尽如人意,呈现出一种混乱无序的局面,与司法实践的要求极不适应。改革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削弱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适当增强当事人的对抗性,使其与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相互借鉴与融合的趋势相吻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论,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历史沿革和功能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为问题论,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缺陷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主体和程序两方面。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自侦自鉴”依然存在,管理多头、混乱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程序运转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从鉴定的启动、准备到质证、认证程序缺乏衔接、监督,职权主义色彩浓重,一些规定形同虚设,不能形成对鉴定的积极程序保障。
第三部分为比较论,主要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同规定,并揭示了不同鉴定模式的形成动因以及两种模式极强的优缺互补性,指出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相互融合和借鉴的趋势走向。
第四部分为方法论,在分析评述了两大法系鉴定模式的不同规定后,提出顺应两大法系相互借鉴与融合的趋势,从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加强司法过程的程序保障,以及准确定位专家辅助人等方面进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理性构建,最终达到“1+1>2”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