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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已成为垄断的重要形式之一。震惊世界的微软垄断案,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面:一味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使我们忽略了对权利人权利的必要制约?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垄断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危害性有多大?对于某些大型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能否进行刑事法规制?本文对此类问题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与设想。
在文中,笔者综合运用了刑法学、犯罪学的原理,结合其它学科(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研究成果,对知识产权垄断之入罪化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深入探讨。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之意义和界限,认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必须合理兼顾,提出为防止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垄断知识与经济,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犯罪化研究。
本文第三章及第四章,笔者系统地阐述了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犯罪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一步论证了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严重不法性、刑事可罚性和有责性。知识产权由于其所具有的公权属性及其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决定了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已超出了私法契约的范围而违背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因此,必须将这种行为入罪化,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本文第五章、第六章,笔者就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刑事法规进行了简要介绍,总结出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刑事立法应遵守的原则及立法方法,并对我国现存立法空白及由此引起的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