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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源于古希腊城邦,在英文中表述为Rule of1aW。顾名思义,法治即为法的统治。它以一种不凭感情的统治来代替凭感情进行的统治,其最大的优点,是能以一种确定的规则引导人们的行为,并能对人们的行为作出确定的或正面或负面的评价,摆脱了人治状态下权力的恣意妄为。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特别是近三百多年来的历史实践证明,法治确实是一种比较优越的治国模式。
行政法治,则是将法治的要求引入政府行政的领域,它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治的要求对社会进行行政决策和管理。在法治化大潮的今天,由于政府充当着法治的主要推动者和促进者的角色,因此,研究行政法治,推动政府牢固树立行政法治理念,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探讨行政法治的理论问题,从法治范畴入手,在分析古今中外学者有关理论的基础上,界定了其涵义。然后,对行政法治从法学视角进行条分缕析。在这部分论述里,笔者认为,行政法治中,法治设定的标准是行政活动所应践行的目标,换言之,行政法治体现了行政相对于法治的从属地位;区分了行政法治与人治,认为行政过程中到底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是二者的根本区分标准;最后对行政法治过程中的严格法治主义和庸俗法治主义作以简单的考量。
在进行基本的理论探讨之后,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成就及缺陷。除了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之外,重点指出我国法治行政理念的缺失,指出其表现,并分析这种现象的成因。然后,结合中国入世、市场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实践、人权保障等背景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要求,提出在我国重塑行政法治理念的问题。
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重塑我国政府的行政法治理念,并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既设定了法治政府的标准,又提出了重构政府权力的方式,还提出了重塑行政法治理念的途径。本文通过这种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以期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及法治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和健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