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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是否在宪法意义上拥有偏离道德的行为自由、做道德上错误的事情之权利?以该核心问题为出发点,本文专门研究了为行动和制度安排提供正当性的第一自由原则,它是公民享有真正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的基础。文章沿着从功利主义到平等自由主义、自由平等主义,再到自主平等主义的内在理论路径,围绕着在逻辑上将对核心问题做出相反回答的中立自由原则与非中立自由原则展开,前者是政治道德家在政治中立理论背景下,强调权威的界限、政治道德和公民的政治自治,产生的包含道德中立要求的自由原则;后者为本文从道德政治家的视角出发力图开辟和创立的理论,强调道德的义务性、政治的道德责任与公民的道德自主,以道义为基础、具有形而上学根基的自由原则。文章论证,至少在正统社会背景下,第一自由原则应当是非中立的,即以道德自主为基础的自由和道德人格平等为核心理念的“自主平等原则”,它可以从形而上学中推导出来而不是仅仅作为“政治建构主义”的产物。 中立自由原则隐含划分公共空间与私人领域这样的物理界限作为论证前设,而具有权宜性;对于非中立自由原则而言,自由空间是运用正当性原则推定自由权利、并尊重和维护它们的必然结果,但不是前提。文章将以物理界限为自由权利提供根据的论证追溯到密尔,分析了具有中立关怀的伤害原则、中立功利主义原则和平等主义中立原则,它们一方面包含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价值,比如个性与发展的最广义功利、作为政治义务的平等和友爱,另一方面包含着权宜的道德中立关怀,从而存在内在的融贯缺口;从不受限制或干涉的自由这种“消极”辩护方式,到功利主义的一人一票“平等对待”,到“被作为平等来对待”为自由的基础,这些自由原则的道德区分力不断加增,正当性论辩与一般的道德原则逐渐关联起来。然而,当平等主义中立原则矫正了功利主义平等概念在分配上的非正义性时,平等所要求的中立也产生了平等对待不同道德选择这样的“道德平等”后果,因而,在逻辑上将导致对核心问题的肯定回答。在政治道德家的理论框架中,无论中立自由主义、还是平等所要求的中立都是一个建立在特定的“文化”理由上的论证前见。 如果要使文化在自由与道德论辩中具有合法地位,就要采取“阐释性证成”方法,使文化具有规范意义从而成为论辩中的背景参数:判断者对第一自由原则的论证要使这个社会的故事就像出自同一位作者一样获得最佳延续,最佳答案不但要在道德上与作为本社会构成性道德的其他基本原则融贯,并且,还要符合政治文化和制度历史即结构性文化。据此,政治道德社会与正统社会所对应着“契约型政治共同体”与“伦理型政治共同体”两种社会文本,如果说,在前一文本中,对平等、基本自由权利采取“道德独立”、“伦理个人主义”、借重个人政治自治和自由选择的解释方式,使文本获得了最佳“续”事,那么,在后一文本中,“同等道德尊严”意义的平等、对基本自由权利采取借重于道德自主和选择正当的共同之善阐释路径,使文本获得最佳“续”事,即作为最佳答案的第一自由原则应当是非中立的。 从道德自主的自由理念出发,可以推导出道义基础上的自治、作为具有同等道德尊严的人来对待为核心的平等以及友爱义务,达致使自由与道德伦理真正融贯的自主平等原则,不会产生与分配正义冲突的个人权利,也不会有违背个人理性的公共理性,使“追寻‘道德的’自由”的正统社会文化文本获得最佳“续”事。它主张在使道德不受妥协的前提下,基于政治与伦理、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区分承担道德实施功能的不同领域、“道德所要求的妥协”和针对现实环境采取相对合理的权宜措施;其中,彰显道义的共同之善是自由权利推理、实施道德与合法干预的关键设置,使被政治道德家归入“只与自己有关系”、属于“个人对自己的义务”、为空间自由的行为,或者“在我看来什么是好的”“伦理”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受干涉具有正当性。自主平等原则使自由的正当性与权威的合法性、个人权利与公共道德相遇,在“友爱”义务下保障了政治权威和公民自由的同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