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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承接行政审批职能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理论基础来自于意思自治理论和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下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在市场监管中,行政审批与行业协会自治具有诸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利益衡量原则、自律优先原则、优势对比原则、比例原则是界分行政审批与行业协会自治的四项法律原则。中央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行业协会承担审批职能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行业协会承接行政审批的事项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理论上对于行政审批与行业协会自治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结合界分行政审批与行业协会自治的四项法律原则,并借鉴域外行业协会的发展经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归纳整理出四类行业协会可以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类型:即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类审批、产品(服务)行业标准审批、行业技术类审批、以强化行业监管为目的的后续审批。以当下公布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例,其仍然有进一步转移行政审批职能的空间。行业协会承接行政审批可能会引发限制竞争等问题,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尽早对其进行规制,以保障其在正常区间内合法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