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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实现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前提。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鉴于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特殊地位,目前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已经历了二十多年了,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改革并未达到政策设计者的目标,主要原因就是对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体制改革不彻底。本文首先指出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及框架结构。论文的第二部分,对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首先给出了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概念,然后利用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对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的必要性进行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产权制度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农村合作金融面临的经营困难,效率低下,直接来源于它的产权制度缺陷:(1)初始产权框架的确立: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2)产权虚置与治理结构的残缺。因此,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论文的第三部分对国外合作金融的产权体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对我国合作金融产权体制改革的启示和借鉴:(1)建立真正的“合作制”;(2)自下而上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体系;(3)不断对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发展创新。论文的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进行的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分析和评述。总结了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析了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各自的优缺点,指出了改革中尚未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对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进行了设计。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应坚持发展真正的“合作制”,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可以选择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另外,放宽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管制,给农村自发形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以生存空间。产权制度的实现离不开配套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本文在最后也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机制和组织体系改革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