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区分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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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力,是效力区分原则的基本内涵,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和贯彻了效力区分原则,这对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上,它明确区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使得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和谐完善。实践上,它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及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简单且原则化,就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来说略显苍白。效力区分原则是在借鉴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区分原则且否认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是否彻底继受物权行为理论的论战中,备受物权行为支持者诟病。为了能够准确适用效力区分原则,使其与善意取得、公示公信等制度形成良好的效应体系,有必要对其理论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本文从我国现行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研究出发,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效力区分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除去引言及结语,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交付的性质分析为切入点,对效力区分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效力区分原则中,交付被视为债权的履行行为而与原因行为相区分,是确立效力区分原则的逻辑起点。通常情况下,学界将交付定性为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笔者认为,交付是不包含单独的物权移转合意的事实行为。所谓效力区分原则,是指通过对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生效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的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分。后者是效力区分原则最重要的内容,决定着效力区分原则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依托,对效力区分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区分原则相对于效力区分原则来说,具有本源性意义,是深刻理解效力区分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部分首先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研究,继而以两者的关系为中介过渡到对效力区分原则理论基础的分析。简单来说,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第三部分通过立法例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物权变动模式及其与效力区分原则的关系。物权变动模式与效力区分原则有着密切联系,研究效力区分原则必然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大致可分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完全排斥区分原则的适用,当事人间的债权合意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对而言,形式主义模式都采纳区分原则的调整方式,不同的是,在不承认物权契约独立存在,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情形下,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变动的原因效力与结果效力进行区分。而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物权形式主义则坚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第四部分对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物权变动的规定极为混乱,适用效力区分原则能够有效解决物权变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效力区分原则的实践意义,为实践适用确立价值目标。之后通过简化的事例,对效力区分原则具体的适用进行了实证的分类解析。尤其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必须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协调,才能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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