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允许的危险根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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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一般不为法规范所允许。然而,人的行为在社会关系中并非完全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禁止所有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社会发展将会停滞不前。被允许的危险一词,就是对这些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但对社会发展又不可或缺的行为类型的概括。被允许的危险,基于行为的有用性而被允许,但其被允许的根据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允许?被允许的程度如何?现有立法和刑法理论并没有明确答案,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探讨这些问题。同时,被允许的危险是一个庞大的行为类型,是否每个子行为类型都具有同样的的根据呢?回答是否定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在评说现有理论学说的基础上,结合被允许的危险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被允许的危险的各种具体行为类型,来具体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被允许的危险的概述,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的含义、适用对象、由来和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的必要性,即被允许的危险是否被认可以及“被允许”的程度如何,影响到被允许的危险的出入罪和责任大小。第二部分是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基础。现有的关于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学说主要有法益衡量说、优越利益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期待可能性说、可罚的责任理论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个侧面说明了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但被允许的危险是一个庞大的行为类型,它不专属于该当性、违法性或者有责性某一范畴,所以单纯的一个或两个学说不足以完全阐释行为“被允许”的根据。所以,笔者探讨被允许的危险的根据所采取的论证途径为:结合被允许的危险在刑法犯罪论中的地位和各行为类型,来具体论证其“被允许”的根据。笔者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优越的利益说、目的说、期待可能性和可罚的责任理论是可取的。第三部分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与相关理论的关系,具体包括新旧过失论、信赖原则和客观归责论。表面上看这些理论与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相冲突,但在本质上,这些理论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之间的争论更有利于双方的发展。被允许的危险是新过失论的实践基础,新旧过失论的争辩,合理的限制了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是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一,信赖原则对于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共同过失和竞合过失的区分、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客观归责论的基础是禁止的危险,被允许的危险是出责事由,深入研究被允许的危险的子行为类型,明晰哪种行为不被允许或被允许,这对双方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第四部分是被允许的危险的进路。立法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符合“但书”的内涵,有利于解决如医疗手术、允诺伤害、超速驾驶等疑难情形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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