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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与错综复杂的实践相比,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略显滞后。“王老吉”商标纠纷案暴露出的问题更加突显出我国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历经三次修改,却很少涉及商标使用许可问题,对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规定大多也比较笼统、粗糙。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但仅对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提出了质量保证和标明生产者信息的要求,这就使得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以外的事项中产生了大量纠纷,且缺乏足够的解决机制。本文通过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产品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终止后商誉增加部分的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王老吉”商标案为切入点,但又不局限于案件本身,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旨在引入商标使用许可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使用许可制度的功能,以期实现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