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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领域中自然人纳税人享有的隐私权以宪法隐私权为根基,主要涉及到纳税人人身隐私、私人领域隐私、个人信息隐私等方面的利益。该权利的保护主要依靠国家立法、司法、行政。国家有能力保护纳税人隐私权,但也更容易侵犯纳税人隐私权。国家权力,尤其是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隐私权之间呈现一种紧张关系。从满足公共需求、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以及保障税收征管效率等角度看,以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相关规定为主要合法性依据的国家征税权侵入纳税人隐私权领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国家征税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恣意性,使得属于“公权力”范畴并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征税权与属于“私权利”范畴并代表私人利益的纳税人隐私权之间总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从纳税人隐私权在国内税收领域的现状来看,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纳税人人格尊严保护和纳税人私人领域保护之间的冲突。从纳税人隐私权在国际税收领域的现状来看,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与纳税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为了解决国内、国际税收领域中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隐私权之间存在的种种冲突,缓解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隐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隐私权的目的,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加强、完善我国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就立法层面而言,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加强《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以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税法基本原则;就行政层面而言,在税收领域引入比例原则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同时确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将税务信息更多的掌握在纳税人自己手中;就司法层面而言,完善纳税人诉权保护,尤其是国家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因国家征税权的行使而隐私权受到损害的纳税人的救济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