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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代表国内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职工企业年金权益保护机制的首次系统性研究。基于保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需要,本文集中回答了下列问题: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中职工年金权益的保护现状如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职工年金权益遭受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对上述问题加以防范。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探索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职工年金权益保护机制的基本进路。
本文主要采用了实地调研、历史和语境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经过细致讨论,本文认为:企业职工的年金权益在现实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及管理层、金融机构以及市场风险三个层面的侵害和威胁。这是由于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对于职工不合理的一面,并且这种不合理性在我国国企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由于职工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尤为突出。更重要的原因则来自于我国对于职工年金权益保护的两个机制即信托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失效。在内部信托机制方面,笔者在国内首次从比较法的视角论述了“中国式信托”对于受益人保护的局限,指出了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运行制度模式存在的失误,解释了信托治理机制失效的原因,并从构建职工权利行使机制、改变功能管理人受托法律结构两方面提出了解决办法。在外部监管机制方面,本文从监管权配置体制存在的问题出发,对监管机制何以失效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思考,重点针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和运行、基金运营过程中关联交易的防范以及年金基金投资安全三个核心环节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相应提出了建构既得受益权制度、针对关联交易分类监管和建立投资收益保障机制等监管政策建议。
从深层次上说,我国政府发展年金市场的初衷主要不是职工利益的保护而是重构“自身责任”,由此导致年金市场的监管“错位”发展:最需要监管的领域“没人管”,最需要留给市场解决的领域“争着管”。更由于企业年金市场欠缺法律层面的界定和规范,各监管部门出于行业利益或部门利益的考虑出台的政策彼此矛盾,导致市场行为和政府监管之间激烈的“博弈”,而博弈的结果使得广大职工的权益面临巨大的风险,笔者将上述情况归结为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的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引入法律的制衡力量,实现向“三元结构”转变,形成法律、政府和市场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就此本文也提出了作者对于我国企业年金法律体系的初步阶段性构想,希望为我国下一步立法和他人的继续研究创造一个平台。
由于我国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的特点,由于立法资源、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实现我国职工企业年金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三元结构”良性互动,现实的路径还必须要靠政府主导。作者呼吁,政府只有放下自身利益,捡起责任,才能实现职工年金权益保护的未雨绸缪,做到“补牢”于“亡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