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同时,由于人力资本的非物质资本性质以及其产权的特殊性,人力资本需要激励才能使其价值最大化,更由于长效激励的效用,使其自觉的规避短期利益的弊端和危害,而通常长期利益才是更多价值的源泉。
股权激励是长效激励从利益分配角度的激励方式之一。随着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据统计已有 100 余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均应法律、政策、资本市场等因素未得以真正实施。2006 年初始,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拟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都予以正式颁布实施,中央国资委草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已经在部份公司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外部环境得以制度保证,实施股权激励开始具有操作基础。此时,针对股权激励具体实践问题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国有上市公司一特发公司为背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在相关法律、政策的指引下,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外部有效性和内部有效性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和分析;对国际及国内各企业使用较多且具有较强现实性的股权激励模式进行了介绍;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了具体设计;对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予以了提醒。本文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提文需要加入编写了相关例证,对文字予以进一步说明和计算演示。
根据特发公司实际情况,在达到预期激励效用的前提下,以成本最小化和便于操作为前提,以业绩为责任基础、股票价格为辅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条件的匀速获利的原则,选择了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延期支付的复合模式作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模式,基本操作为:对激励对象的薪酬进行系统设计,股权激励收入与当期现金收入进行搭配,其中:当期现金收入按照特发公司人力资源序列和薪酬标准计算发放岗位基本工资,此部分现金收入不再进行其它激励,以保证激励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股权激励收入必须在完成预先下达的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以净利润的年末净增加额为基数提取奖励基金用以购买本公司上市流通的 A 股股票并予以锁定,待条件成就时解除限制并匀速授予激励对象自行处理,但其中部份激励股票需等待至激励对象任职期满经过离任审计等程序后方予以解除锁定。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的绩效条件、会计、税务处理等实施管理的要求还处在进一步予以明确的过程中,对这些问题目前还仅停留在原则性意见阶段,鉴于此情况,本文在对政策充份理解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以上问题予以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并据此对其解决的方法和流程予以探讨。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股权激励的实施尚处于摸索阶段,因而,本文肯定存有缺陷,希望得到在此方面进行研究的学者、同仁指教,以期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