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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相比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方便、快捷、便民等特点,在当今社会中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然而典当在新中国发展近二十年来,至今尚游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则,但这些规则在可操作性、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规则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脱节。本文基于我国法制现状,主要内容是分析探讨我国典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目前我国典当立法的层级较低。第二,典当立法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1)典当业务范围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冲突。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从事金融活动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我国典当行从事典当借款活动,具有金融性质,但并未经银监会批准。(2)典当担保与担保法存在冲突。我国担保法规定流质契约无效,而我国典当抵押、质押借款中,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不回赎当物时,当物由典当行处理。第三,典当立法自身存在不足,主要是典当关系的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绝当物品的处理规定不当,对典当物品灭失的责任规定不合理,对典当行的违法经营法律责任规定不当。第四,典当监管制度不完善,主要包括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现状,典当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现状。第五,建立典当联合配套机制,加强各方面的联合。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典当合同的性质、效力有不尽相同的认定。国外典当业的规范发展较早,也较成熟,法律制度也较完善。本文通过对国外典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有益的典当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主要有:单独制定一部典当法或典当商法,消除典当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对当物的管理作出更合理的规定,完善典当行违法经营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典当业的监管机制,建立典当业的政府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的建立,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合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