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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届三中全会把政府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将社会管理明确定义为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表明防范和治理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安全、协调发展,已经逐步上升成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的战略选择。
转型期的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一是表现为理论上的先天不足。社会管理的理论逻辑起点就是源于西方语境中的市民社会。它立足于培养具有平等、自由、参与意识的现代公民和非政府组织体系,提供能为社会多元主体的融合共存政治与法律环境,保证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健康关系,促成相对独立的社会体系,推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在当前的中国情境中,就表现为政府能否象关注经济发展那样去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二是表现为实践操作上的困境。突出体现在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界定不够清晰、政府社会管理的角色定位存在误区、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残缺不全、政府社会管理的配套体制不相适应。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是现代政府职能变迁与发展的必然趋势。要解决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治理中社会管理职能薄弱这一突出问题,实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等社会管理目标,必须从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整合社会管理主体、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改进社会管理方式等方面着手,通过综合整治,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