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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秩序尤其是良好秩序的探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是一个古老而常青的问题。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毕生致力于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研究,提出系统的社会秩序理论,对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诸多程序进行了独特的理论分析,为思考秩序问题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本文即试图对富勒的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一番梳理,以求全面地理解富勒的思想,揭示富勒社会秩序理论的理论价值。 本文依照富勒社会秩序理论的完整体系,具体探析富勒在社会秩序理论方面的卓越成就。 全文包括序言、正文、结论,正文分为五章。序言部分简要地说明了对富勒社会秩序理论进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叙述了论文运用的主要方法等。 第一章是对富勒社会秩序理论的概述。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富勒的学术兴趣非常广泛,学术贡献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于社会秩序问题的开创性研究。而富勒所谓的手段与目的之关系,是理解富勒整个社会秩序理论的基础。 第二章论述富勒的立法理论。立法是富勒所谓社会秩序化程序的一种。富勒论述了著名的法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划分,论证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富勒提出了清晰性、可预期性、稳定性等八项合法性原则作为对立法的要求,并明确地探讨了法律与管理性指令之间的区别。 第三章论述富勒的司法理论。富勒对司法的分析是独特的。他从对真正司法的界定开始,将司法与合同、选举进行比较,得出司法的区别性特征在于,在判决中它为受影响双方提供了特定的参与形式;在这种参与形式中,参与方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提供证据和进行理智的争辩。富勒还充分地论述了司法与理性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四章简要介绍富勒关于合同、调解等其它社会秩序化程序的看法,并总结基本程序的典型特征,展现了富勒在程序研究方面的理论成果。 第五章将富勒的社会秩序理论放在整个秩序理论的大背景下予以考察,并与哈耶克的秩序理论作比较,以揭示富勒社会秩序理论的独特性。结论部分简要总结富勒的社会秩序理论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