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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即能源,节能即利润,节能即激励,节能是企业自觉自愿的活动。行政强制可以造成节能的压力,却无法形成节能的动力。只有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服务才能激活企业追逐效率最大化的本能,促使节能权利本位的回归,外部效应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能源资源的最优配置。中国亟待实现节能路径从行政强制转向节能服务的转变,节能服务法律制度的创新将成为这一转向的制度基础。
本文分五章对能源服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第一章认为政府主导的行政强制有悖于节能的属性,非但不能带来节能激励,还限制了节能市场发育;法律拟制的节能市场服务制度将成为节能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认为通过制定出台节能服务主体的单行条例,明确能源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主体地位,从而界定产权交易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实现能源的高效配置。
第三章认为以节能服务交易替代政府行政强制,建立较完善的节能服务合同制度,使节能与降低交易成本同步,使节能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步。
第四章认为只有实现从政府到企业、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制度变迁,才能建立较完整的市场型节能服务体系。
第五章结论提出通过《能源法》或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确立或完善节能服务法律制度,界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主体能力,明晰节能服务交易规则,是建立我国节能服务法律制度较经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