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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相关概念展开讨论,旨在寻求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期待可能性的所属范畴和判断依据确定其涵义,通过评析现有的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范围的观点来确定该理论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德日两国以期待可能性为辩护理由或审判依据的案例确定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综上,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旨在实现个别正义与体恤人性之价值,考察行为人行为当时所处异常客观情况对意思自由的影响程度进而确定其主观恶性,同时结合行为的客观危害判断定罪量刑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发源于德国,但目前在德国处于日益没落的地位,究其原因是因为由于该理论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于是德国对该理论采取了规范化的发展思路,尽可能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规定为责任阻却事由,我国在借鉴该理论时也应采取规范化的思路来发展该理论。
我国现行刑法已有少数条款体现期待可能性并发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功能,这些条款可视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规范化成果,但这些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种种问题。针对上述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就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进一步规范化提出了几点看法,但期待可能性理论规范化的任务还是任重道远,需要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立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