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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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缺陷食品侵权案件频发,缺陷食品侵权问题成为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热点。我国缺陷食品侵权责任体系初具规模,但仍不健全,且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对缺陷食品问题进行规制,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对三鹿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让相关负责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三鹿公司被迫破产,此时三鹿公司已经没有财产赔偿三鹿奶粉给广大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没有规定,为此政府针对个案做出临时决定,由国家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三鹿奶粉事件由于其涉及范围比较大,影响比较恶劣,才能通过国家赔偿而得到救济,如果发生范围较小的个案,受害人又如何得到赔偿呢?因此从受害人救济角度研究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内涵的探讨。首先对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基本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并明确了缺陷食品的认定标准:凡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且存在不合理危险的食品,均应认定为缺陷食品。其中两个标准是并列关系,二者不符合其一者,皆为缺陷食品。其次指明缺陷食品侵权责任是不同于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单独规定。  第二章明晰了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主体类别,它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缺陷食品侵权行为是否是义务主体直接导致的,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可以分为直接义务主体与间接义务主体。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由于其义务的不履行而成为责任主体,因此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为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食品销售场所提供者和虚假广告代言人为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间接责任主体。  第三章介绍了在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的基础上,二元归责原则的区分适用。并介绍了不同归责原则下,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的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归责原则方面,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间接责任主体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阐述了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笔者认为承担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形式不仅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传统的侵权责任形式,还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这种责任形式。  第五章是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笔者从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性质、基本概念的界定,对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行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划分。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适用二元归责原则的具体要求。笔者提出了完善缺陷食品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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