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审查越权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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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原则被认为英国司法审查的依据与核心原则,在英国司法审查的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论文试图将越权原则放在英国司法审查的历史长河中,探讨其从无到有,从司法实践到理论表述的整个确立过程。
  从英国司法审查的历史长河来看,越权原则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最早从17世纪开始孕育,是在议会主权确立后英国司法审查模式转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议会主权的确立使得法院放弃了对议会立法的审查,而是转向了对非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尤其是行政行为的审查。19 世纪英国的委任立法数量大量增多,司法审查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在具体案件中开始出现相当多涉及到对委任立法的质疑,需要法院来审查委任立法的合法性。但这一时期,传统的司法审查原则由于自身的种种限制已无法满足现实司法审查的需求。在这种司法审查新问题的压力与推动之下,越权原则得以产生。
  从20世纪早期开始,在对许多关于委任立法合法性审查的案例中,法院开始利用解释的技巧,将传统的司法审查原则纳入了越权原则的涵盖之下,即违反了传统司法审查原则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利用这种方式,越权原则吸收了部分传统司法审查理念,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越权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大,到了20世纪中后期,法院利用越权原则对各级政府机关实体权力滥用和程序违法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对委任立法进行审查,也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越权原则取代了传统的司法审查原则,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最主要的司法审查标准。
  20 世纪中后期,越权原则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运用,但在法学理论上一直缺乏对越权原则的明确阐述。“名不正则言不顺”,理论上的缺乏造成了司法审查中越权原则本身以及具体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最终通过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的理论论述予以解决。威廉·韦德在汲取前人的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越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将越权原则确定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与核心原则。至此,越权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核心地位在法学理论上得以确认。
  在上述历史探讨的基础上,论文最后得出结论。一、越权原则最早从17世纪开始孕育,是在议会主权确立后英国司法审查模式转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越权原则主要是在对委任立法审查的基础上确立的,与委任立法的增多密切相关。在对委任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程中,法院将违反议会立法意图的做法解释为越权行为,将传统的司法审查原则纳入到越权审查标准之下,越权原则由此确立。三、越权原则不仅是英国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也是英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原则。英国法院通过越权原则完成了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越权模式。四、英国利用越权原则对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查与司法监督的做法与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提供一种域外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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