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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业委员会(BCBS)于2010年9月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决议,提出全面改善巴塞尔协议Ⅰ和Ⅱ的资本框架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建议。资本充足率监管再次被重视,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巴塞尔协议》并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开始,到《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细化,再到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要求的改进,资本监管已逐渐成为当前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层面转向实施阶段。《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于2004年颁布,要求中国的商业银行最晚于2007年1月1日以前,满足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办法》的实施,推动了中国商业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将得到显著的改善。此外,我国将有第一批银行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将在商业银行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贷款一直是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商业银行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信贷数量也随之迅猛增长。随着中国几家主要的商业银行在2007年前完成了上市融资,随之而来的是商业银行资本状况的改善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高。 从巴塞尔协议颁布以来,国外学者进行了许多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影响银行信贷行为的研究。很多学者从理论层面证明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另外一些学者也通过对一些国家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了与理论研究相似的结果,即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贷款供给呈现出反向变动的关系。我国学者是近些年才开始系统地研究资本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很多研究发现资本监管对信贷扩张有抑制影响。还有一些研究表明,资本充足率要求会对银行贷款行为偏好产生影响。 本文首先对比了巴塞尔协议Ⅰ、Ⅱ、Ⅲ在资本监管方面的异同,并着重分析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变化。然后介绍了我国在资本监管方面的举措,分两阶段分析了我国资本监管的政策和实施效果,并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作者运用理论模型分析了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规模增长的影响,并结合《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本文采用了我国11家商业银行2007年至2010年的数据,运用面板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表明资本约束压力会对银行贷款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但考察期内这种现象并不显著。 此外,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权重会影响银行对贷款对象的选择,因此本文又结合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对该方面进行了研究。从而使得本文从贷款增长和对象选择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办法》实施之后资本充足率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面板数据分析的结果显示,银行在面临资本充足率压力时,出于风险资产结构的考虑,会倾向于抑制企业贷款的增长,导致银行企业贷款对个人贷款的比重下降。并且,基于实际风险控制的考虑,银行更加倾向于向大企业贷款,从而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出现,本文选取了贷款集中度相关指标(最大十家贷款比例)进行实证分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我国也是一个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经济发展严重依赖银行信贷,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要求的进一步提高,银行将不得不补充其资本金,同时为满足资本监管新的要求,银行也将进一步调整其贷款规模和偏好。本文的部分观点或将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的新一阶段更有明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