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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与税法经历了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会计制度沿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顺利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税收上,我国也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分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本文以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研究对象,对此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其后果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按照从理论到实践、从总体到部分的构架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对不同行业的税负情况及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做了研究。
第一部分,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存在差异的理论依据入手,引入了税收中的克拉尼斯定律,从两者的目标、前提和信息质量要求三个方面对差异进行分析,这是全文分析的基础。
第二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这部分基于“公允价值”的概念,比较了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等五项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导致与税法产生了新的差异,而债务重组、非货币型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消除了这种差异,但是由于存在着资产准备金和一些具体细则上的规定,这几项业务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差异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关联方交易是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中又一特殊的业务,关联方交易会导致公允价值的丧失,故需要采取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部分,通过分析2007年837家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比较了不同行业的税负和纳税调整项目差异,重点分析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准备金项目对企业真实税负的影响额度。
第四部分,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进行了讨论,主张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互借鉴,促进两者自身完善。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应扩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所得税法中的运用,同时应对税基保全原则做适当的调整;会计准则还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加强对税收信息的支持,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是协调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