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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远离公众视野,公车贱卖、办公楼随意拆除等不良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数目惊人。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对处置权的认识不足,法律规制不到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而传统上国家所有权被视为私权,在“私权”这一概念的掩护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得不到有效规制,处置权被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体制便是其题中之义。对此,首先应重新定位处置权。本文认为,国家所有权渗透着公共利益的气息,它排除私法自治,因而属于公权。这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作为其权能的处置权自然也属于公权的范畴。处置权归全民所有,本应由民意机关承担该职能,然而我国人大难以承担这一职能,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应交由行政机关行使,加强对处置权的行政法规制,同时加强人大的监督。本文搜集了中央、内地31个省份及其省会城市关于处置管理的立法文件,以它们为例研究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现状。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主体与权限分配方面,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处置主体过多、权限分配过乱,这一方面与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矛盾,另一方面造成主体与权限分配的冲突,带来了执法的困境。解决之道是实行主体及权限分配法治化、集中化,以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来规范处置权,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消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达成良法之治。以集中化来化解主体过多、权限分配过乱的弊病,由财政部门这一个主体来行使处置权,同时建立资产处置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机制,打破各级处置、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在处置条件与处置程序方面,条件设置过于笼统、程序规定严谨性不足是一大缺陷。但处置条件本身难以细化,更不可量化,只能通过设置准确的定义,增加处置条件的原则性规定来改善。在处置程序方面,宏观上采用单位申报、有关部门审核、有权机关审批、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微观上则在处置决定阶段、处置执行阶段分别添加特殊机制。如处置决定阶段的鉴定与评估机制、公众参与机制,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听证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