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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事审判的模式划分,国内学界一度存在普遍的共识,即认为相对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而言,中国属于以欧陆法系为源流的职权主义模式系列。只不过因为中国侦控机关的权力更为强大而活跃,被告人权利主体地位更为弱化,审判权力因行政化而较为分散,部分学者建议使用“超职权主义”或“强职权主义”概括中国模式。不仅如此,诸多论者还认为当事人主义代表当代世界刑事诉讼的方向,中国刑事司法的种种弊病正是因为职权主义之固有缺陷,因此中国司法改革应以当事人主义为目标。其实这种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机械划分首先是对西方理论的误解,将欧陆和英美的技术差异夸大为价值差异;其次也是对中国实践的误读,将中国与西方的体制差距化约为技术差距。正是认识到这种错误,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反思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分析框架,先后提出传统型/现代型、宪政型/集权型、对抗型/合作型等理论模式,力图解释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并与西方理论展开对话。但是类似研究普遍存在“西方中心主义”嫌疑,一方面不免套用西方概念裁剪中国实践,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中国实践的选择性无知,因此往往不能有效解释中国司法的理念、制度和操作。因此笔者主张一种面向中国实践的审判模式理论,尝试通过实证研究回归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之中,重新认识中国司法的真实运行逻辑,全面审视中国司法的特殊历史和背景,从而提出更为符合中国实际、更加具备指导意义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将近40个基层法院尤其是其中三个样本的实证考察,结合其他学者的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初步提炼出中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的三种理想模式:一是“对抗/判定”模式,即以开庭审判为中心,法官直接通过庭审程序形成判决,控辩双方的对抗活动可以直接塑造法官心证。该模式以竞技化的民事诉讼为蓝本,本质上属于庭审中心主义,形式上体现为“三方组合”的听证式审判。二是“阅卷/核实”模式,即法官心证主要依赖庭前或庭后默读案卷形成,庭审高度压缩并形式化,其功能主要在于核实法官基于阅卷产生的判断。该模式源于中国司法深厚的书面审理传统,根本上属于案卷中心主义,主要程序特色在于法官单方进行的默读式审判以及被告人的高度客体化。三是“初断/审批”模式,即具体参与庭审的法官并不具备案件决策权,反而需要由院/庭长、审判长、庭务会或审委会等决策机构听取汇报进而作出裁判。其根源在于党政批案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本质上体现为行政逻辑取代司法逻辑,最为明显的形式特征则是会议式的裁判方式和审/判分离的诉讼结构。
“对抗/判定”模式集中体现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原则,并能从体制上促进法官独立和程序自治,因而笔者主张将其作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元模式”。“阅卷/核实”模式可以高效、便捷地处理简单认罪案件,能够合理照顾承办法官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和习惯,因而可以适当改造为处罚令程序和简易开庭程序,用以处理被告人认罪的轻罪案件。“初断/审批”模式虽然长远看来应予取消,但是目前阶段还难以回避,因此应当在压缩审批范围的同时改造审批方式,淡化其行政色彩,回归司法审判的程序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