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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环境法律规范作为逻辑起点,来说明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科学性、独特性。通过证明作为一种结构,环境法律规范存在结构特征和结构空白,并且在思维中推导出接受不同环境理念的环境法律规范所可能呈现出来的两种“纯粹”的环境法律规范结构,两种理想类型以及两个边界和极限,即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和纯粹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实现了对环境法学科学性、独特性的证明。通过这个证明过程,论文明确了环境法学的问题结构,建构出了研究环境法学的一个新的理论模型,并分析和观察了这种新的研究模型给带来了关于环境法学的什么新知识。 文章采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明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现象的历史出现,及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采用皮亚杰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研究环境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要素和结构特征;采用韦伯社会学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作为建构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的理论来源。在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的具体建构方面,文章以对环境法学影响最大的两种环境伦理思想或者说价值观念,即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作为环境法律规范两种理想类型所分别接受的范导性理念,并运用了康德认识论关于知识的理性概念和知性概念认识观论证了环境理念对环境法律规范的作用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文章采用了柯林伍德的预设理论讨论了环境伦理思想、环境理念如何影响环境法律规范,并由此创建了环境伦理思想、环境理念与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连接点,使得对理想类型的逻辑推论成为可能。 论文共分为七部分。 导论部分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思路、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第一章是环境法律规范的产生与特征。本章对环境法律规范在论文语境下的概念做出了规定。分析了环境法律规范在历史中形成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同时,提出了环境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特征和认识论特征。 第二章是环境法律规范的理想类型。本章主要讨论了建立理想类型的步骤、特征和意义,分析了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结构的构成性和相关价值理念对理想类型的范导性,阐述了理论预设的有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种可能的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即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和纯粹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 第三章是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本章陈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支撑,及其对环境法律规范的规范、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之上,论文提出了接受纯粹人类中心主义规范、引导的环境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绝对理论预设和相对理论预设,并由此分析了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中,环境法律规范结构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得出了一系列关于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的推论和发现。同时,论文指出了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所存在的理论空白。 第四章是纯粹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本章陈述了生态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支撑,及其对环境法律规范的规范、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之上,论文提出了接受纯粹生态中心主义规范、引导的环境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绝对理论预设和相对理论预设,并由此分析了纯粹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中,环境法律规范结构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得出了一系列关于纯粹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的推论和发现。同时,论文指出了纯粹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律规范理想类型所存在的理论空白。 第五章是余论:模糊的实在环境法。本章为论文所提出的研究模型的作用和功能提供了一种范例,分析了在两种理想类型的对照下,实在环境法所呈现出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及其成因,并由此指出了实在环境法在未来广阔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空间。 最后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