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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原则是欧盟框架内处理欧盟、各成员国以及成员国国内地区和地方政府等多层次行为体之间权能配置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政策。在本质上,辅助性原则是欧盟法律制度中一项基本的宪政法律原则。 辅助性原则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最早体现在经《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3b条款中,该条款规定“在其非专属权能领域,本共同体应根据辅助性原则,只有在拟定中的行动目标成员国不能充分予以实现,而出于拟议中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本共同体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本共同体采取行动”。《阿姆斯特丹条约》后,该条成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5条,并以《关于适用辅助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的议定书》的形式更加明确地规定了该原则的适用。《里斯本条约》将该条款并入修订后的《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更加确立其宪政性原则的地位。可见,在欧盟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或不同事件上,辅助性原则的表现状况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在欧盟宪政制度中一直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特别是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来,辅助性原则一直是欧盟的基本宪政原则之一。辅助性原则的演进状况与欧盟发展的实际情况,是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的。 辅助性原则作为欧盟框架内处理权能配置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政策,其所规范的内容从本质上讲就是在什么范围以及什么程度上,欧盟可以介入成员国的内部事务。而纵观欧盟发展历史以及整体框架结构,无论是从范围上,还是从程度上都表明截至到目前,辅助性原则的积极性表现更为明显和突出。理事会的特定多数表决机制、默示权力原则,以及由欧洲法院判例发展出来的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优先效力原则和先占原则都成为欧盟权能不断扩张的有力保障;而成员国寄予厚望的各成员国议会、各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自治,以及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从目前的作用来看都是比较有限的,不能构成对欧盟的有力约束。但这样的发展趋势是由一定的国际大环境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利益决定的,欧盟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哲学、社会等多方面原因,许多问题并不是辅助性原则所能解决,但是,这样一个原则的加入无疑会为欧盟最终达到一种宪政平衡提供强大的保证和支持。辅助性原则带着其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共存、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的基本特点,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中还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灵活性。 本文希望通过对辅助性原则自身的含义、源流以及西方政治思想中有关经典学说的追溯,通过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各层次行为体之间权能配置的水平发展与垂直发展的分析,对比欧盟整体框架性结构中有关辅助性原则的积极性表现因素与消极性表现因素,展示出辅助性原则在欧洲一体化中所呈现出的两面性特征及其对欧盟未来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