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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退耕还林实践出发,围绕政策执行效率和政策持续性这两个关键问题,运用环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工具,在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及相关研究基础上,尝试从理论层面上阐释退耕还林补偿机制,并结合宁夏固原和贵州毕节两地286份农户调研数据,分析现有补偿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可能的改进方式。
退耕还林补偿机制包括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三个基本问题,其中,补偿标准是本论文分析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的确定存在成本和效益两个角度,由于生态效益难以量化评估,主要从成本角度进行讨论。结果表明:
第一,补偿标准与政策的费用有效性直接相关,对退耕农户进行成本-收益实证分析发现,现有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农户短期的全部净收益变动,导致一定的费用有效性损失;同时,补偿标准制定依据与费用有效性存在密切关系,目前这种基于依据单位面积制定的统一的补偿标准,导致政策成本增加;实证分析发现,调研地区短期内政策的生态效益目标基本实现,但其费用有效性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第二,补偿标准与方式将对政策效果的可持续性产生影响,这是由于目前的补偿只考虑了农户的短期经济损失,而缺乏对其长期可能的可持续收入能力损失的考虑;实证分析发现,由于西部贫困地区受到资本存量、自然和经济条件等制约,有必要对农户因退耕还林导致的可持续收入能力损失进行补偿,可能的补偿实现方式应该针对如何解除这些制约因素进行考虑。基于以上分析结果和政策目标,本研究认为补偿标准应该遵循合理、分目标、差别补偿的原则进行。
研究认为:补偿主体的确定应基于退耕还林导致的环境权益变化情况,实现由受益者向贡献者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有效解决退耕还林的外部性溢出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退耕还林的效率,同时体现了公平性的社会准则。补偿主体改进的方向是实现补偿支付主体多元化,同时将贫困地区政府纳入补偿对象范围。补偿方式选择则应以补偿效果为指导,通过多种补偿手段和补偿内容的组合使用,达到有效补偿的目的。